甲类:
一、恶性肿瘤
1.医院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
2.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确认为恶性肿瘤的报告;
3.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病人,医院,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和病情说明,影像学检查(如B超、CT、MRI、X片等)、肿瘤标记物的确诊报告;
具备以上第1、2条或1、3条的可认定。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
1.相关病史资料(各种基础疾病史);
2.相关符合慢性肾功能衰竭的临床诊断标准(内生肌酐清除率≤15ml/min、血清肌酐超过umol/L);
3.医院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第2、3条的可认定。
三、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1.既往病史资料;
2.医院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
四、白血病
1.相关病史资料;
2.相关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报告符合白血病的诊断标准;
3.医院的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第2、3条的可认定。
五、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骨髓纤维化)
1.相关病史资料;
2.相关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报告符合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的诊断标准;
3.医院的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第2、3条的可认定。
六、恶性组织细胞病
1.相关病史资料;
2.相关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检查报告符合恶性组织细胞病的诊断标准;
3.医院的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第2、3条的可认定。
七、血友病凝血因子替代治疗
1.相关病史资料;
2.血常规、凝血因子、APTT及其他凝血检查符合血友病诊断标准;
3.医院的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第3条的可认定。
八、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数学或环孢素治疗
1.相关病史资料;
2.相关的血液及骨髓检查符合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诊断标准;
3.医院的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第3条的可认定。
九、地中海贫血
1.血常规、血红蛋白电泳、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报告等支持地中海贫血的诊断;
2.医院的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两条之一的可认定。
十、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血清学检测报告单及疾控中心诊断书。
乙类:
十一、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
1.相关病史资料;
2.符合《CCMD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分裂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标准;
3.病期至少持续三个月以上;
4.医院或医院精神病专科中级职称以上医师签署的精神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
十二、帕金森氏病
1.具有震颤、肌强直、运动徐缓、姿势维持障碍等临床症状;
2.医院的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
同时具备以上两条可认定。
十三、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相关病史资料;
2.相关血液及骨髓检查符合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诊断标准;
3.医院的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第3条的可认定。
十四、糖尿病胰岛素依赖
1.血糖检测:随机静脉血浆葡萄糖≥11.1mmol/L,或空腹静脉血浆葡萄糖≥7.0mmol/L,须医院非同日检测2次以上;
2.糖化血红蛋白检测≥7.0%或血清果糖胺≥2.37mmol/L;
3.医院胰岛素定量测定,胰岛素水平绝对低下的;
4.医院正规糖尿病治疗方案,须长期使用胰岛素治疗的。
5.医院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第5条的可认定糖尿病口服降糖药治疗;
具备以上第1、2、3、4条或第5条的可认定糖尿病胰岛素依赖。
十五、结缔组织病和风湿病(①系统性红斑狼疮;②硬皮病;③皮肌炎;④类风湿性关节炎;⑤强直性脊柱炎;⑥干燥综合征;⑦白塞病)
1.相关病史资料;
2.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免疫学以及活组织检查等符合结缔组织病和风湿病的诊断标准;
3.医院的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第3条的可认定。
十六、银屑病
1.相关病史资料;
2.具有典型的皮肤损害特征或关节损害、实验室检查等符合银屑病诊断标准;
3.医院的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第3条的可认定。
十七、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1.相关病史资料;
2.相关的血液及骨髓检查、抗体测定报告符合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诊断标准;
3.医院的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第3条的可认定。
十八、肾病综合征
1.24小时尿蛋白定量、血浆白蛋白、血脂、肾功能检查结果符合大量蛋白尿、低蛋白血症;
2.有明显的肾病综合征的临床表现,24小时尿蛋白定量接近但未达到3.5g/d,医院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证明,并根据相关病史资料、24小时尿蛋白定量、血浆白蛋白、血脂、肾功能检查等进行认定;
3.医院的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条、2条或第3条的可认定。
十九、慢性活动性乙肝抗病毒治疗
1.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肝功能异常,血清学检查(HBsAg或HBV-DNA阳性或抗-HDV阳性、或血清抗-HCV阳性、血清或肝内HCV-RNA阳性)支持病毒性肝炎或免疫学检查支持自身免疫兴肝炎。
(2)肝功能正常,HCV-RNA阳性或HBV-DNA阳性,需要继续抗病毒治疗的,需具备慢性肝炎病史半年以上,有明显的肝炎症状,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两项之一:彩超或CT提示慢性肝损害;肝脏病理改变提示炎症活动度为G1、纤维化分级为S2以上级别。
(3)抗病毒治疗后HCV-RNA阴性或HBV-DNA阴性,经高精度检查HBV-DNA或HCV-RNA仍为阳性、或HBeAg阳性、或抗-HBe(HBeAb)未出现者。
(4)对于已经抗病毒治疗后,肝功能正常,HCV-RNA阴性或HBV-DNA阴性,需要继续抗病毒治疗的,需提供一年内的抗病毒治疗资料,医院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进行认定。
2.医院的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条或第2条的可认定。
二十、自身免疫性肝炎
1.相关病史资料;
2.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的可认定。
二十一、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症)
1.相关病史资料;
2.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中相关疾病的诊断标准;
3.病期至少持续三个月以上;
4.医院(或医院精神病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签署的精神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
丙类:
二十二、高血压病(2级及2级以上)
1.动态血压监测或门诊病历或既往住院病史资料提示非同日血压符合2级及以上高血压诊断标准;
2.动态血压监测或门诊病历或既往住院病史资料符合高血压诊断标准,心脏彩超、肾功能、眼底检查、CT等其中一项提示靶器官损害;
3.动态血压监测或门诊病历或既往住院病史资料提示既往符合高血压诊断标准,经治疗后目前未达到高血压诊断水平,但需要长期服用降压药维持血压;
4.医院医院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两年内);
具备以上第1条、2条、3条或4条的可认定。
二十三、癫痫
1.相关病史资料;
2.脑电图描记报告符合癫痫的诊断标准;
3.医院的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第3条的可认定。
二十四、克罗恩病
1.相关病史资料;
2.根据实验室检查、X线、CT和内镜粘膜活检等符合该病的诊断标准;
3.医院的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第3条的可认定。
二十五、溃疡性结肠炎
1.相关病史资料;
2.根据实验室检查、X线、CT和内镜粘膜活检等符合该病的诊断标准;
3.医院的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第3条的可认定。
二十六、心脏病(风心病、扩心病、肺心病、冠心病、甲心病)
1.相关病史资料;
2.具有与该心脏病相关的原发疾病的病史及相应的临床表现及体征;
3.相关的影像学检查及化验结果(如心电图、彩色多普勒、X片、血液化验等)符合各心脏病的诊断;
4.医院的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3条或第4条的可认定。
二十七、肝硬化失代偿
1.临床表现为门静脉高压形成如脾大、腹水、静脉曲张、脾功能亢进以及肝功能损害引起贫血、出血、内分泌紊乱、恶心、呕吐、黄疸等;
2.失代偿期肝功能试验多有较全面的损害,相关影像学检查(B超、CT、腹腔镜等),腹水、免疫功能检查,符合肝硬化的改变;
3.出现相关的并发症;
4.医院医院的出院证明;
具备以上第1、2条或第1、3条或第1、2、3条或具备第4条其中之一者可认定。
二十八、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有急性脑血管病史并经CT或MRI证实;
2.临床表现有如下症状:
①肢体功能明显障碍、单侧肌力三级以下;
②语言障碍,吐字不清或智力障碍;
③其他相关病史的临床表现如:高血压、高血脂症、糖尿病、风心病等。
3.医院医院的出院证明;
具备以上第1、2条或第3条的可认定。
二十九、重症肌无力
1.相关病史资料;
2.可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康胆碱酯酶药物试验阳性、血清抗AchR抗体阳性、肌电图报告支持本病诊断;
3.医院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第3条的可认定。
三十、支气管哮喘
1.相关病史资料;
2.至少具备以下1项肺功能试验阳性:
①支气管激发试验或运动激发试验阳性;
②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FEV1增加≥12%,且FEV1增加绝对值≥ml;
③呼气流量峰值(PEF)日内(或2周)变异率≥20%。
3.除外其他疾病所引起的喘息、气急、胸闷和咳嗽。
4.医院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3条或第4条的可认定。
三十一、甲状腺功能亢进甲亢
1.相关病史资料;
2.甲状腺功能检查如FT3、FT4、TSH或甲状腺摄碘率符合甲状腺功能亢进的诊断,超声检查提示甲状腺增大、血运丰富;
3.医院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第3条的可认定。
三十二、甲状腺功能减退甲减
1.相关病史资料;
2.甲状腺功能检查如FT3、FT4、TSH或甲状腺摄碘率符合甲状腺功能地下的诊断;
3.医院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第3条的可认定。
丁类:
三十、术后抗凝治疗(人工瓣膜置换术及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使用氯吡格雷(口服常释剂型)进行的治疗)
1.医院医院出院证明;
2.手术后一年内可提出申请,手术后超过1年因该病需继续使用氯吡格雷的须凭诊疗方案提出申请。
二十八、丙肝抗病毒治疗
1.相关病史资料;
2.由具有病毒检测实验室医院感染科进行HCVRNA定量检测,制定适合抗病毒治疗方案;
3.经正规抗病毒治疗12周后,治疗效果评估使用聚合酶链反应法(PCR法)检测HCVRNA呈阴性或下降≥2㏒10者,继续完成全疗程48周治疗,下降<2㏒10停药或对治疗进行重新评估;
具备以上第1、2条时可初次认定,正规抗病毒治疗12周后需符合第3条才最终认定。
二十九、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
1.患病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
2.相关眼科检查确诊报告(医院、医院医院)。
什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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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