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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保险〔〕疾病保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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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及时雨()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后您所缴纳的保险费………………1.5

v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8

v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借款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的权利………………………………5

v犹豫期后,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8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v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

病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9

v您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3

v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4.1

v您申请保单借款或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可能会导致本合同终止………………………5

v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2

v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7.2

v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8

v本合同疾病定义…………………………………………………………………………………10

v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1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6.2如实告知

6.3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受益人

7.2保险事故通知

7.3保险金申请

7.4保险事故鉴定

7.5保险金给付

7.6诉讼时效

8.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9.1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9.2地址变更

9.3宣告死亡处理

9.4未还款项的扣除

9.5合同内容的变更

9.6争议处理

10.疾病定义

10.1轻症疾病定义

10.2中症疾病定义

10.3重大疾病定义

11.释义

11.1保单年度

11.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3周岁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的构成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1.3投保年龄

1.4保险期间

1.5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轻症疾病名称

2.4中症疾病名称

2.5重大疾病名称

2.6特定重大疾病名称

2.7等待期

2.8保险责任

2.9责任免除

2.10其他免除保险责任条款

3.如何支付保险费

3.1保险费的支付

3.2宽限期

4.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4.1合同效力的中止

4.2合同效力的恢复

5.现金价值权益

5.1保单借款

5.2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明确说明

11.4意外伤害

11.5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

中症疾病、轻症疾病

11.6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

重大疾病

11.7累计已交保险费

11.8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11.9专科医生

11.10到达年龄

11.11现金价值

11.12毒品

11.13酒后驾驶

11.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15无有效行驶证

11.16遗传性疾病

11.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

11.1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11.19本合同约定利率

11.20永久不可逆

11.21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1.22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1.23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

力完全丧失-1-

信泰及时雨()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及时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

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

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

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

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

11.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2

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11.3

计算,本公司接受的本

合同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六十周岁。

1.4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分为以下两种:

(1)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一

日二十四时止;

(2)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1.5犹豫期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五日为犹豫

期。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条款,在犹豫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

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

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

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并且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保险责任。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您后续

变更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

任。-2-

2.2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

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

也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2.3轻症疾病名称本合同所保障的轻症疾病共50种。轻症疾病的定义详见“10.1轻症疾病定义”。

轻症疾病名称

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

性病变2.不典型心肌梗塞3.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

4.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

术5.激光心肌血运重建6.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非开胸手术)

7.主动脉内手术(非开

胸手术)

8.脑垂体瘤、脑囊肿、

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9.无颅内压增高的微小

良性脑肿瘤

10.微创颅脑手术11.植入大脑内分流器12.单眼失明

13.视力严重受损14.角膜移植15.中度听力受损

16.单耳失聪17.人工耳蜗植入术18.轻度Ⅲ度烧伤

19.轻度面部烧伤20.肝叶切除术21.单侧肾脏切除

22.双侧睾丸切除术23.双侧卵巢切除术24.于颈动脉进行血管

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25.心包膜切除术26.硬脑膜下血肿手术27.特定周围动脉疾病

的血管介入治疗

28.植入腔静脉过滤器29.早期象皮病30.心脏起搏器植入

31.心脏除颤器植入32.严重阻塞性睡眠窒

息症33.面部重建手术

34.因意外毁容而施行

的面部整形手术35.系统性红斑狼疮36.轻度原发性肺动脉

高压

37.继发性肺动脉高压38.早期原发性心肌病39.慢性肾功能障碍

40.因肾上腺腺瘤所致

的肾上腺切除术41.胆道系统重建手术42.早期肝硬化

43.慢性肝功能衰竭代

偿早期

44.急性出血坏死性胰

腺炎腹腔镜手术45.慢性阻塞性肺病

46.早期系统性硬皮病47.中度昏迷48.风湿热导致的心脏

瓣膜疾病

49.骨质疏松骨折髋关

节置换手术50.多发肋骨骨折

2.4中症疾病名称本合同所保障的中症疾病共25种。中症疾病的定义详见“10.2中症疾病定义”。

中症疾病名称

1.中度脑中风2.单侧肺脏切除3.严重昏迷

4.中度严重克隆病5.重度头部外伤6.早期运动神经元疾病

7.轻度脑炎或脑膜炎后

遗症8.中度帕金森氏病9.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

10.中度严重溃疡性结

肠炎11.中度肌营养不良症12.中度严重脊髓灰质

13.出血性登革热14.结核性脊髓炎15.单个肢体缺失

16.中度Ⅲ度烧伤17.中度面部烧伤18.中度类风湿性关节

19.中度肠道疾病并发

20.中度进行性核上性

麻痹21.中度克雅氏症

22.糖尿病并发症导致

的单足截除23.中度强直性脊柱炎24.中度多发性硬化

25.中度重症肌无力

2.5重大疾病名称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共种。重大疾病的定义详见“10.3重大疾病定义”。

-3-

重大疾病名称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

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

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

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

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期)

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

肝炎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

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

炎后症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

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

25.主动脉手术26.严重冠状动脉粥样

硬化性心脏病27.严重心肌病

28.严重心肌炎29.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0.感染性心内膜炎

31.肺源性心脏病32.嗜铬细胞瘤33.严重慢性缩窄性心

包炎

34.主动脉夹层瘤35.艾森门格综合征36.严重继发性肺动脉

高压

37.主动脉夹层血肿38.严重大动脉炎39.疯牛病

40.破裂脑动脉瘤夹闭

手术41.严重肌营养不良症42.脊髓灰质炎

43.植物人状态44.非阿尔茨海默病所

致严重痴呆45.严重多发性硬化

46.严重全身性重症肌

无力47.进行性核上性麻痹48.颅脑手术

49.骨生长不全症50.严重癫痫51.独立能力丧失

52.肌萎缩脊髓侧索硬

化后遗症53.严重结核性脑膜炎54.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55.脊髓小脑变性症56.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57.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58.细菌性脑脊髓膜炎59.脊柱裂60.血管性痴呆

61.额颞叶痴呆62.路易体痴呆63.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64.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65.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66.重症幼年型类风湿

性关节炎

67.严重强直性脊柱炎68.脑型疟疾69.神经白塞病

70.库鲁病71.胰腺移植72.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73.失去一肢及一眼

74.系统性红斑狼疮

-(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7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76.系统性硬皮病77.严重克隆病7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79.严重Ⅰ型糖尿病80.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终末期肺病81.肺淋巴管肌瘤病

82.肝豆状核变性83.肾髓质囊性病84.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85.原发性骨髓纤维化86.严重获得性或继发

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87.胆道重建手术

88.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89.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90.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91.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92.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93.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

94.小肠移植95.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96.弥漫性血管内凝血-4-

97.溶血性链球菌引起

的坏疽98.慢性复发性胰腺炎99.范可尼综合征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

皮质功能减退.埃博拉病毒感染.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

HIV感染.严重面部烧伤.原发性脊柱侧弯的

矫正手术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

力障碍.瑞氏综合征.重症手足口病

.严重川崎病.严重哮喘

2.6特定重大疾病名称

本合同所保障的特定重大疾病共3种。特定重大疾病的定义详见“10.3重大疾病定义”。

特定重大疾病名称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动脉搭桥术(或

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

术)

2.7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等

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

11.4

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

疾病、轻症疾病

11.5

(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

一种或多种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

11.6

(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退还您所支付的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11.7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无等待期。

2.8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

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

可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责任本合同基本保险责任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

病保险金”和“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四项。

2.8.1轻症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

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11.8

内被专科医

11.9

初次确诊,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除本合

同另有约定外,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

任继续有效。

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

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

初次确诊,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保

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5-

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

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2.8.2中症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

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

次确诊,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

约定外,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

有效。

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

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

初次确诊,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

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2.8.3重大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

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

诊,我们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

保险责任“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可

选保险责任“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如下表所示:

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的

到达年龄

11.0周岁及以下61周岁及以上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我们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后,您无需继续交纳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以后按照本

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现金价值

11.11

减少至零,我们不再承担

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

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

初次确诊,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8.4被保险人轻症

疾病或中症疾

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

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

医生初次确诊,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疾病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交

纳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可选保险责任本合同可选保险责任为“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6-

2.8.5特定重大疾病

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除特定重大疾病之外

本合同所定义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经按约

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初次确诊的特定重大

疾病的确诊日须距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特定重大疾病之外的重大疾病初次确

诊之日起已满一年。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

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后,再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

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再次确诊的特定重大疾病的确诊日须距重大

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特定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已满三年。

若再次确诊的特定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疾病,则除满足上述条件之外,还需满足

以下条件之一:

(1)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

(2)为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的复发、转移或扩散;

(3)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仍持续。

本合同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所出现的“特定重大疾病”的症状体征或所患的

“特定重大疾病”,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再次确诊该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

项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患本合同所定义

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特定重大疾病并符合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保险责任,

我们仅按一种特定重大疾病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2.9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

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1.12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11.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14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11.15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

11.1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17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18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7-

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

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10其他免除保险

责任条款

除“2.9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5犹

豫期”、“4.1合同效力的中止”、“6.2如实告知”、“7.2保险事故通知”、

“9.1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10疾病定义”中加粗显示的内容,请您务必

特别注意。

w如何支付保险费

3.1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

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每个保

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3.2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

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

险费。

您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

中止。

x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4.1合同效力的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4.2合同效力的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

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计算上述

补交保险费利息的利率按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

约定利率

11.19

为上限确定。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y现金价值权益

5.1保单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借款。若本合

同包含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责任,您申请保单借款应事先经被保

险人书面同意。借款金额加上各项欠款及利息的总和最高不超过本合同当时

现金价值的80%,每次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在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借款期限开始之日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8-

定利率计算。借款及利息最迟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

将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并入借款金额中,并以原借款期限为新的借款期限

重新开始计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原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我们最近

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若借款及利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仍

未偿还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利率将按上述方法重新确定。

当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

终止。

5.2保险费的自动垫

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

未支付,如本合同在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

余额足以垫付到期应付保险费,我们将为您自动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本合

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借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

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的,不进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当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

本合同终止。

您在保险费自动垫交开始后申请结束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的,须补交所垫交的

保险费及利息。

若本合同有附加保险合同,除附加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到期应付保险费。

z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明确说明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

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

效力。

6.2如实告知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

所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本合同“6.2如实告知”规定的本公司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

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受益人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重大疾病额

外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

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7.2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您

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

除外。

7.3保险金申请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重大疾病额

外保险金及豁免

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

额外保险金,或申请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理检查、血液检查及其

他科学方法报告的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7.4保险事故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

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7.5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

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10-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

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7.6诉讼时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犹豫期后解除

合同的手续及风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若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9.1年龄确定与错误

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我们行

使合同解除权适用“6.3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

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9.2地址变更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您不作上述通知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向您发送有关通知,

并视为已送达。

9.3宣告死亡处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

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

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本

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11-

9.4未还款项的扣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

若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借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将

扣除上述欠款及相应利息。

9.5合同内容的变更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6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

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疾病定义

10.1轻症疾病定义本合同所保障的轻症疾病(共50种),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疾病状态或

手术:

1.极早期恶性肿

瘤或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

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

人必须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2.不典型心肌梗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本合

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

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理赔后,不再对“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微创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

任。

3.微创冠状动脉

搭桥手术

指为纠正冠状动脉的狭窄或堵塞,而实际实施的微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手术通过微创开胸术(肋骨间小切口)进行,且诊断须由冠状动脉血管造影

检查确诊狭窄或堵塞。微创冠状动脉绕道也包括“锁孔”冠脉搭桥手术。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血管造影显示至少两支冠状动脉狭窄超过50%或一支冠状动脉狭窄超过

70%;

(2)手术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心脏专科医生进行,并确认该手术

的必要性。

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理赔后,不再对“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12-

脉介入手术”、“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4.微创冠状动脉

介入手术

指被保险人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

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

状动脉成形术。手术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心脏专科医生进行,并

确认该手术的必要性。

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理赔后,不再对“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

脉搭桥手术”、“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5.激光心肌血运

重建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

血管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新增

专科医生实际进行了开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理赔后,不再对“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

脉搭桥手术”、“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6.心脏瓣膜介入

手术(非开胸手

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

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7.主动脉内手术

(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

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8.脑垂体瘤、脑囊

肿、脑动脉瘤及脑

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

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9.无颅内压增高

的微小良性脑肿

指直径小于2cm的脑的微小良性肿瘤,临床上无颅内压升高表现,无危及生

命征象。微小良性脑肿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

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内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除外。

10.微创颅脑手术因疾病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者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或因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

血管瘤”、“无颅内压增高的微小良性脑肿瘤”导致的微创颅脑手术不在保

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理赔后,不再对“植入大脑内分流器”承担给付轻症

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1.植入大脑内分

流器

为缓解已升高的脑脊液压力而确实已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诊断及治

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脑神经科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

况下进行。

因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无颅内压增高的微

小良性脑肿瘤”导致的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理赔后,不再对“微创颅脑手术”承担给付轻症疾病-13-

保险金的责任。

12.单眼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

11.20

性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

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

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除眼球缺失或摘除情形外,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

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理赔后,不再对“视力严重受损”、“角膜移植”承

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3.视力严重受损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

指的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

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

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理赔后,不再对“单眼失明”、“角膜移植”承担给

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4.角膜移植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

此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

进行。

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理赔后,不再对“单眼失明”、“视力严重受损”承

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5.中度听力受损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赫兹,0

赫兹和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8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道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

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理赔后,不再对“单耳失聪”、“人工耳蜗植入术”

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6.单耳失聪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赫兹、0

赫兹和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道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

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理赔后,不再对“中度听力受损”、“人工耳蜗植入

术”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7.人工耳蜗植入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诊断须经专科医生

确认在医学上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14-

(1)双耳持续12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理赔后,不再对“中度听力受损”、“单耳失聪”承

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8.轻度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10%但少于15%。体

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若被保险人已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Ⅲ度烧伤”给付标准的,则

不在保障范围内。

19.轻度面部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30%或30%以上,但

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面部烧伤”或中症疾病“中度面部烧伤”的给付标准。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

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因酸碱化学品导致的面部烧伤不在保障范围内。

20.肝叶切除术指为治疗肝脏肿瘤、肝内胆管结石、肝脓肿、肝包虫病等疾病或因意外而实

际实施的肝脏部分切除术,手术须有至少切除一整叶左肝叶或一整叶右肝叶。

此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

进行。

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及/或者因捐赠肝脏而所需的肝脏

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21.单侧肾脏切除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肾脏切除术。

肾脏部分切除手术、因肾脏捐献引起的手术、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脏切除手

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2.双侧睾丸切除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双侧睾丸完全切除手术。部分睾丸切除、预防性睾

丸切除、因恶性肿瘤进行的睾丸切除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3.双侧卵巢切除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术。

部分卵巢切除、、预防性卵巢切除、因恶性肿瘤进行的卵巢切除手术不在保

障范围内。

24.于颈动脉进行

血管成形术或内

膜切除术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至

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50%以上)。本病须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

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已经采取以下手术以减轻症状:

(1)确实进行动脉内膜切除术;

(2)确实进行血管介入治疗,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

样瘤清除手术。

25.心包膜切除术因心包膜疾病导致已接受心包膜切除术或已进行任何需要心脏小切口技术的

手术。此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心脏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

的情况下进行。

26.硬脑膜下血肿

手术

为清除或引流因意外导致的血肿,实际实施了头部开颅或钻孔手术。

开颅或钻孔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

的情况下进行。-15-

27.特定周围动脉

疾病的血管介入

治疗

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1)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

(2)肾动脉;

(3)肠系膜动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50%或者以上;

(2)对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及

/或者进行植入支架或者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血管疾病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

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28.植入腔静脉过

滤器

指患者因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而接受手术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此手术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

行。

29.早期象皮病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

淋巴学会淋巴肿分期第Ⅱ期,临床表现为肢体象皮肿,夜间卧床休息后不能

消退,患肢较健肢增粗20%以上。此病症须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

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內。

30.心脏起搏器植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实际实施了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手术。理赔时须提供

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以证实此严重心律失常并不能以其他方法治疗。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

况下进行。

临时性心脏起搏器安装不在保障范围内。

31.心脏除颤器植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实际实施了植入永久性心脏除颤器的手术。理赔时须提供

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以证实此严重心律失常并不能以其他方法治疗。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

况下进行。

体外心脏电复律(心脏电除颤)、临时性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安装不在保障

范围内。

32.严重阻塞性睡

眠窒息症

须由相关医学范畴的专科医生,经多导睡眠监测仪检查明确诊断为严重阻塞

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OSA),并必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被保险人必须现正接受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之夜间治疗;

(2)必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AHI30及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

85%。

33.面部重建手术实际实施了整形或者重建手术(颈部以上的面部构造不完整、缺失或者受损

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同时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该面部毁

容是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及其后接受该手术,而对该面部毁容所进行的治疗

亦是医疗所需。

因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牙齿修复、独立的鼻骨骨折或者独立的皮肤伤口所

进行的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此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上必需的情况

下进行,并出具诊断证明。-16-

34.因意外毁容而

施行的面部整形

手术

指为修复意外伤害或暴力袭击造成的面部毁损,实际接受了在全身麻醉的情

况下,由整形外科医生实施的对严重损害或变形的面部形态和结构进行修复

或重建的面部整形手术,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面部烧伤”

的给付标准。

面部整形手术必须在意外伤害后的天内实施。

因面部外伤后遗留的线条状瘢痕及色素沉着而施行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意外伤害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由外在暴力引起并且造成表面可视性伤口和面部骨结构损害的,或面部

皮肤三度或全层意外烧伤;

(2)是造成面部毁损的直接和独立的原因。

因面部外伤后遗留的线条状瘢痕及色素沉着而施行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因烧伤达到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较小面积Ⅲ度烧伤”、“轻度面部Ⅲ度

烧伤”,或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中度Ⅲ度烧伤”、“中度面部烧伤”给

付条件的,本公司不再承担对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35.系统性红斑狼

是一种累及多脏器的自身免疫性的炎症性结缔组织病。其诊断须满足下列两

个条件:

(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如下条件的四个:

①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②光敏感;

③口腔溃疡;

④非畸形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⑤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⑥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⑦血象异常(WBC4×10

9

/L或血小板×10

9

/L或溶血性贫血)。

(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如下条件的两个:

①狼疮细胞或抗双链DNA抗体阳性;

②抗Sm抗体阳性;

③抗核抗体阳性;

④狼疮带试验阳性;

⑤C3补体低于正常。

36.轻度原发性肺

动脉高压

指由于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进行性发展而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

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

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心脏科专科医生确诊,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

均压超过25mmHg,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的标准。

37.继发性肺动脉

高压

指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而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

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在本公

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心脏科专科医生确诊,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

过25mmHg,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的标

准。

38.早期原发性心

肌病

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17-

级Ⅲ级或其同等级別,即: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

常的活动即可引起充血性心力衰竭的症状;

(2)左室射血分数LVEF35%;

(3)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心脏专科医生确

认,并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

39.慢性肾功能障

慢性肾功能障碍是指慢性肾功能不全的晚期。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肾小球滤过率(使用MDRD公式或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结果),

低于30ml/min/1.73平方米,且此状态须持续至少90天;

(2)慢性肾功能障碍的诊断必须由泌尿科或肾脏科医师确诊。

40.因肾上腺腺瘤

所致的肾上腺切

除术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所导致的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实

际接受了肾上腺切除术治疗。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

况下进行。

41.胆道系统重建

手术

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包含胆道肠道人工造管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须在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胆道闭锁不在保障范围内。

42.早期肝硬化肝硬化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必须由活检证

实有再生的肝细胞结节和典型的肝组织纤维化,下列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并至

少持续一年:

(1)持续性黄疸,胆红素水平升高超过50μmol/L;

(2)蛋白质合成异常,白蛋白水平低于27g/L;

(3)异常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超过正常上限的2倍或以上,或者国际正

常化比率(INR)在2.0以上。

43.慢性肝功能衰

竭代偿早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持续天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胆红素50μmol/L;

(2)白蛋白

(3)凝血酶原时间延长4秒;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或肝硬化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44.急性出血坏死

性胰腺炎腹腔镜

手术

指确诊为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实际接受

了腹腔镜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导致的急性坏死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45.慢性阻塞性肺

指因一种具有气流阻塞特征的慢性支气管炎和(或)肺气肿,确诊必须由呼

吸系统科的专科医生确认,且诊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吸量(FEV1)小于1升;

(2)COPD肺功能分级Ⅲ级,即30%EFV%

(3)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50%以上;

(4)PaOmmHg,PaCOmmHg。

-18-

46.早期系统性硬

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

征的结缔组织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

足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系统性硬皮病”的给付标准:

(1)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风湿学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

(ACR)及欧洲抗风湿病联盟(EULAR)在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

断标准确认达到确诊标准(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分值)

相加而成,总分≥9分的患者被分类为系统性硬皮病)。

(2)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嗜酸性筋膜炎

(3)CREST综合征

47.中度昏迷处于昏迷的状态,对外界刺激或内在需要毫无反应。昏迷必须持续至少48个

小时,并需要使用插管和机械性呼吸的方法来维持生命,但未达到重大疾病

“深度昏迷”或中症疾病“严重昏迷”的给付标准。昏迷的诊断及有关证明

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神经专科医生确定。酗酒或滥用药物直接

引起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48.风湿热导致的

心脏瓣膜疾病

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已修订的Jones标准

诊断证实罹患急性风湿热。

(2)因风湿热所导致一个或以上最少轻度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即返流部份达

20%或以上)或狭窄的心瓣损伤(即心脏瓣面积为正常值的30%或以下),

该诊断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心脏专科医生根据心瓣功能的

定量检查证实。

49.骨质疏松骨折

髋关节置换手术

骨质疏松是一种系统性疾病,其特征为骨质量减少,骨小梁数目减少、变细

和骨皮质变薄,导致骨脆性增加,骨折危险增加。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

建议,骨密度(BMD)较正常成人骨密度平均值降低2.5个标准差为骨质疏松

症。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依照诊断标准确诊为骨质疏松症;

(2)实际发生了股骨颈骨折并接受了髋关节置换手术。

50.多发肋骨骨折因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胸部损伤同时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

陈旧性骨折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10.2中症疾病定义本合同所保障的中症疾病(共25种),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疾病状态或

手术:

1.中度脑中风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并接受住院治疗,

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

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

体肌力Ⅲ级或Ⅲ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和腔隙性脑梗塞不在保障范围内。

2.单侧肺脏切除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肺脏切除术。-19-

肺脏部分切除手术、肺脏捐献引起的手术、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肺脏切除手术

不在保障范围内。

3.严重昏迷处于昏迷的状态,对外界刺激或内在需要毫无反应。昏迷必须持续至少72个

小时,并需要使用插管和机械性呼吸的方法来维持生命,但未达到重大疾病

“深度昏迷”的给付标准。昏迷的诊断及有关证明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

机构内由神经专科医生确定。酗酒或滥用药物直接引起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

内。

4.中度严重克隆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

断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经内窥镜及肠病理活检结果证

实,同时经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至少天,但未达到

重大疾病“严重克隆病”的给付标准,方符合理赔条件。

5.重度头部外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

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

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天后,仍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1.21

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6.早期运动神经

元疾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

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

上。

7.轻度脑炎或脑

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的永久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

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

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导致的轻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不在保障范

围内。

8.中度帕金森氏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必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或两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9.可逆性再生障

碍性贫血

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

减少,必须由血液科医生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1)骨髓刺激疗法至少一个月;

(2)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一个月;

(3)接受了骨髓移植。

10.中度严重溃疡

性结肠炎

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及肠道肿胀及有肠破裂的风险的大

肠(结肠及直肠)粘膜炎症。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并经病理学组织切-20-

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2)经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6个月。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

况下进行。

11.中度肌营养不

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

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2.中度严重脊髓

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

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

生明确诊断。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至少一个

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3.出血性登革热出血性登革热须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

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症即符合WHO登革热第Ⅲ级及第Ⅳ级)。出血性登革

热的诊断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证实。

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14.结核性脊髓炎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中度障碍,即疾病首次

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Ⅲ级或Ⅲ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或两项以上。

该诊断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神经专科医生证实。并必须由适当

的检查证明为结核性脊髓炎。

15.单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

上完全断离。

因糖尿病并发症导致的单个肢体缺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16.中度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15%或15%以上,

且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Ⅲ度烧伤”的给付标准。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

分法》计算。

17.中度面部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60%或60%以上,但

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面部烧伤”的给付标准。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

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

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因酸碱化学品导致的面部烧伤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中度类风湿性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21-

关节炎侵犯两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

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且被保险人满足至少天无法独

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19.中度肠道疾病

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二分之一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二个月以上。

因克隆病导致的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中度进行性核

上性麻痹

指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

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该病必须在本公

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

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21.中度克雅氏症指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

电图变化。该病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根据WHO诊断标

准明确诊断,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

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22.糖尿病并发症

导致的单足截除

指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累及足部,为了维持生命已经实际进行由

足踝或者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手术。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

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切除多只脚趾或者因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3.中度强直性脊

柱炎

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必

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且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强直性脊柱炎”的给付标准: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或两项以上。

24.中度多发性硬

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

相(至少6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

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

影像学检查证实,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且未达到重大疾病“严

重多发性硬化”的给付标准,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天。

25.中度重症肌无

是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

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

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该病医院内由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且疾病确诊天后,仍然存在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且未达

到重大疾病“严重全身性重症肌无力”的给付标准,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

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22-

10.3重大疾病定义本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共种,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

术:前25种重大疾病,其定义来自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

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其余85种重大疾病定义为非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

定的重大疾病定义。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

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

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

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

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

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

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

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1.22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11.23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

术或造血干细胞

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

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

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

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

术(或称冠状动脉

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

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

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

称慢性肾功能衰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23-

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

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

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

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

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

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

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

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

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

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12.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

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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