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召开
沈强主持并讲话陈儒江蔡宜骅王崧出席
4月24日,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在市政务中心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委书记沈强主持会议并讲话。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儒江,市政协主席蔡宜骅,市委副书记王崧出席会议。
会上,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统战部长许承通领学了《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意见》精神;市委常委、淮南军分区政委幸迎春领学了习近平强军思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委秘书长胡东辉领学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沈强在主持会议时指出,要提高政治站位,认识习近平强军思想、新修订的《宪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的重大意义。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关于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关于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关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关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关于学习宪法、尊崇宪法、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关于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关于依法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构建更加积极健康宗教关系的重要论述,准确把握习近平强军思想中的新观点新战略、宪法修正案中的新内容新提法、宗教事务条例中的新规定新要求。
沈强强调,要坚持学以致用,扎实做好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新修订的《宪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结合淮南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发力。在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方面,要重点抓好党管武装责任落实,推进“双拥”工作,推动军民融合深入发展,加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在贯彻新修订的《宪法》方面,要重点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等抓手作用,扎实做好宪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在贯彻《宗教事务条例》方面,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重点做好依法行政、法治宣教和规范管理工作,防范和治理各种非法违法宗教活动,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淮南中发挥积极作用。
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等领导班子成员,市委督查组副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等在职领导干部参加会议。
(记者何婷婷)
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沈强主持
4月24日下午,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调查研究提高调查研究实效的通知》,研究我市贯彻落实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委书记沈强主持会议。
会议要求,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安全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国家安全意识,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国家利益至上的有机统一。要坚持一手抓当前、一手谋长远,全力做好各方面安全工作,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淮南提供安全保障。要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压紧压实责任,加强队伍建设,确保中央部署落到实处。
会议指出,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网络强国战略思想,紧紧抓住信息化发展的历史机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淮南实际,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推进网信军民融合,促进网信开放合作。要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加强网络安全机制、手段、平台建设,筑牢网络安全屏障。要加强党对网信工作的领导,推动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
会议要求,要充分认识一季度经济运行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问题,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部署,全力打好“三大攻坚战”,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深化改革开放,切实保障改善民生,积极探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途径,确保完成各项年度目标任务。
会议强调,要深化思想认识,按照中办《通知》要求,牢固树立重视调研、主动调研、深入调研的鲜明导向,进一步强化“抓工作调研在先”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坚持领导带头,结合实际制定领导干部调研方案,引领全市各级领导带头增强调研意识,改进调研方法,亲力亲为调研各环节工作。要完善长效机制,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和执行全过程,加强综合研究,形成正确结论,让调研成果成为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精品力作。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记者何婷婷)
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最新调整政策出台
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提高医保待遇水平,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最新调整政策出台。
据了解,《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淮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已于4月13日正式出台。医保新规通过“一放宽两明确两提高三调整”。
新政规定“一放宽”。适当放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实现家庭共享。这是我市为盘活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充分发挥个人账户就医购药作用而在全省首推的创新之举。即: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住院治疗时,属个人负担的部分,参保人员可以通过转移个人账户余额方式支付,从而实现了家庭共享,有效减轻了家庭医疗负担。
新政规定“两明确”。明确5种特殊罕见疾病的门诊医院住院标准政策进行报销。五种特殊罕见病例即:幼年型特发关节炎、白塞病、外层渗出性网膜病变、脑垂体发育不良、狭颅症。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因其中一种疾病门诊累计费用达1.5万元以上且治疗本疾病的,医院住院报销政策执行;明确城镇参保职工及居民市内急诊门诊抢救72小时无效死亡报销规定。城镇参保职工及居民在市内急诊门诊抢救留观72小时内死亡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视同一次住院,由医保中心按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新政规定“两提高”。提高城镇职工医保个人最高报销限额和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投保标准。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将城镇参保职工个人最高报销限额从每人每年28万元提高到36万元。将城镇职工医保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投保标准由基金从每人每月6元提高到9元,城镇参保职工从每人每月6元提高到9元;提高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投保标准。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至3.5万元。将城镇居民医保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投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元。
新政规定“三调整”。调整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第四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城镇职工及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本结算年度内第二、三次住院在原有基础上递减50元,第四次及以上住院按第三次标准执行;调整基层卫生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报销规定。城镇职工及居民医保基层卫生医疗服务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及报销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执行;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比例等规定。将原“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选择缴费比例后不得再变更”改为“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调整参保缴费比例”,即参保缴费比例可由5.3%变更为8.5%或由8.5%变更为5.3%。
(记者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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